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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房地产调控再度升级

浏览次数:2 时间2018-06-11T16:38:23
  《通知》显示,为进一步做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包括普通住宅、高档公寓、底层住宅(别墅)和酒店式公寓在内的商品住宅,在达到预售(现售)条件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前,应当向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预售(现售)价格备案。
  已申领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但未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商品住宅,2017年5月1日实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工作前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销售合同或网签的,不需再进行价格备案;2017年5月1日后均应在销售前进行价格备案。
  《通知》强调,2017年7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按毛坯或全装修价格进行备案,2017年7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按全装修价格进行备案。按全装修备案的在申报表区分毛坯价格和装修价格。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调整备案价格的需重新备案。对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企业要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
  《通知》还称,各市县价格、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做到日常监管全覆盖,加强对商品住宅量价波动情况的监测和舆论引导,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超出备案价格、擅自提价的,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等行政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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