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建厅对22日发布的全域限购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补充,夫妻双方新迁入海南户籍的一方单独购房需符合限购政策,并对不同时期购房的转让期限进行了明确。
海南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夫妻一方是本省户籍,另一方是非本省户籍,在4月22日20时以后,非本省户籍一方随一方迁入海南户籍,并以新迁入海南户籍的一方名义单独购房的,需符合购房所在区域的限购政策规定,提供2年或5年的个税或社保证明,且只能购买一套住房。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购买住房的,按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执行。户籍迁入界定时间以海南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时间为准。
此次还对不同时期购房限制转让的期限区别进行了明确。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3月30日之间,在除海口、三亚、万宁、陵水之外的市县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转让限制,即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9月20日之间,在海口、三亚、万宁、陵水,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