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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进行购房意向登记需注意哪些事项

浏览次数:2 时间2018-07-02T17:32:28
  针对很多购房者对购房意向登记注意事项不清楚,而导致出现多次申请撤销的问题,昨日,华商报记者采访了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购房意向登记需注意事项进行解读。
  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 以家庭为单位登记
  意向购房人须以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进行意向登记;每个家庭一次只能参与一个商品住房项目的登记,在该项目选房结束后,方可参与下一个商品住房项目的意向登记;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瞒报家庭成员信息、住房条件等进行购房意向登记,一经发现将在1年内不接受其意向登记。
  购房登记完成后 现场接受信息核验
  意向购房人登记信息后,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布的现场接受认购资料和信息核验时间期限内,凭意向登记信息及相关资料前往销售现场进行信息核验。
  核验资料包括:(一)登记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或社保、个税缴纳明细;(二)登记购房人的婚姻状况及其购房意向登记时的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三)登记购房人本人满足首付款条件的存款证明(因个人征信问题不能获得贷款的,登记购房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不能贷款购房后果);不得要求到指定的银行打印存款证明;存款证明不高于意向房源购房款的30%;(四)证明登记购房人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其他必要材料;(五)如登记购房人委托他人提交相关核验资料的,应核验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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