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试行规则》了解到,租赁平台上线后,出租房屋的机构、房东个人等应将符合要求的房屋房源信息主动上传租赁平台。
对于规模大、信誉好、具备信息化等条件的机构,可向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批量上传房源信息,按照租赁平台房源信息发布规则即时对外发布,并对房源真实性负责;其他经营主体及个人须先通过房源真实性验真后,方可在租赁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
租客则可以登录租赁平台进行线上房源选择。确定房源后,预约出租人或受其委托的房产经纪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线下实地看房,达成一致后,在租赁平台上进行合同网签,租赁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
信息发布前要验证真实性
《试行规则》要求,出租人、承租人、房屋租赁企业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的,应当先在租赁平台办理用户认证,取得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权限,注册账号时需要通过身份实名验证。同时,用于出租的房屋信息包括上传房屋图片、权属证明、租金标准等要如实录入租赁平台,并通过房源真实性验真后,租赁平台方可发布租赁信息。未通过房源真实性验真的,可向镇街(园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租客也可以通过租赁平台发布求租信息,并且查询房屋租赁信息。
当租赁双方完成合同网签后,平台系统自动将双方的身份信息、房源信息和合同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电子档案,并生成电子版《东莞市房屋租赁合同》《东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即视为完成备案。同时,双方可在租赁平台上打印上述两份材料,可通过扫描材料上附带的二维码获取相关信息,验证网签合同备案的真伪。
《试行规则》提出,租赁房屋以用途分为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两类,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镇街(园区)开展房屋租赁网签合同备案。同时,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定期统计、汇总网签合同备案信息,监测租金变化情况,向公众提供租赁信息。